(6)2020年8月取得客运大巴的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元,其中有800元的客运大巴的发票没有旅客身份信息。抵扣进项税额(2000-800)÷(1+3%)×3%=34.95元
(7)2020年8月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4张,其中含税金额395.5元,3%税率的发票有3张,5%税率的发票有1张,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认证抵扣的税额合计4.83元。抵扣进项税额4.83元。
(8)2020年8月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2000元,增值税税额20元。抵扣进项税额20元。
注:根据财税【2020】13号文和财税【2020】24号文规定,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2020年8月取得餐饮费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元抵扣进项税额0元。
申报表填报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不含税金额=1000+2000=3000元可抵扣进项税=90+20=110元
(2)取得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填入第1栏不含税金额=395.5-4.83=390.67元可抵扣进项税=4.83元
(3)取得其他扣凭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客票行程单、高铁票、客运大巴的发票,填入第8b栏不含税金额=5000÷(1+9%)+3000÷(1+9%)+1200÷(1+3%)=8504.5元可抵扣进项税=412.84+247.71+34.95=695.5元
注1:第10栏中9504.5=5000÷(1+9%)+3000÷(1+9%)+(2000-800)÷×(1+3%)+1000(专票不含税价)
注2:第10栏中785.5=412.84+247.71+34.95+90(专票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