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一家新三板公司公司2011年账列应付工资科目为5,013,120.00元,其中列支工作人员2,779,470.00元,销售及相关人员工资714,500.00元,外勤人员工资1,519,150.00元。
检查发现账列外勤人员发放的工资其中有1,211,400.00元无签字记录、转账凭证或收据有效发放依据。对于无有效发放依据的工资属多列工资1,211,400.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2,850.00元。
3、存在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未代扣个税。
4、公司年终存在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未代扣个税现象。
比如说,企业对股东甲分红100万元,未代缴个人所得税,甲直接取得100万元红利,甲表示很高兴。
不过,如果哪天被查到了,税款还得由甲来交,需要吐出20万元来缴税(20%个税);企业应代扣代缴而未扣税款,要被处以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即罚款10万元至60万元。
其实对企业来说,分红100万元,是否代缴税款,总的支出都是100万元。投机取巧,最终还得至少多掏10万元,那就不好了。
5、存在向员工发放福利、补贴、津贴等但是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情况。
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税。
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但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征收个税。
6、存在聘用退休人员、临时人员上班但是未申报个税,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虽已代扣个税,但是没有申报个税现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随意变更税目,错误适用税目
个别公司存在人为随意变更个税申报的税目如将“工资薪金所得”变更为“股息、红利所得”或“经营所得”,以及将“股息、红利所得”变更为“工资薪金所得”等现象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现象。
8、年终一次性奖金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有部分单位存在一直已发放,从来未申报的现象。
按照最新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不能不申报个人所得税。
9、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申报表时随意添加免税项目。
目前条件下绝大多数人是没有免税项目的,免税项目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才可以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