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数电票样式
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此外,吉林省也宣布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吉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