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确定。
正文主要内容与河南省相同(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6日
全电发票省份进一步扩大试点纳税人范围
3月初,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公告,宣布将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扩围全电发票试点。这是继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扩围工作之后,第3地官宣全面扩围全电发票试点。这意味着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上海市、内蒙古3地的新增企业将全部纳入开票试点范围,存量企业将分行业、分区域、分批次逐步纳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的通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推广使用力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数电票试点全面扩围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范围。
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自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之日起,不再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确有特殊情形,无法纳入数电票试点,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其他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日
全电发票在线操作及风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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