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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你可能一直都做错了!这样暂估,搞不好要坐牢!
来源: | 作者:新启亚 | 发布时间: 582天前 | 2035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中不少企业滥用暂估“节税”,一旦被发现,后果很严重!

“滥用”暂估,面临巨额罚款


费用暂估是“暂估”中最常见的一种,也叫“预提费用”。实务中有不少企业“滥用”暂估来增加企业成本,调整企业利润,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案例一:购买虚开发票作为暂估费用的凭证


大连税务机关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甘国税罚〔2018〕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2014年12月31日第54号通用记账凭证显示,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年12月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暂估广告费用”并税前扣除,后附该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广告费,价税合计50万元),经鉴定,上述金额发票为假票。根据公司经理杨某某供述,上述发票是其用三万元从王某某处购买的,并未发生真实广告业务,造成公司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税务机关对于将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金额为12.5万元。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


案例二:无任何单据凭空暂估


广东东莞某单位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工程结算成本-暂估”明细账记载2017年度列支成本8771437.50元、2018年度列支成本27019226.96元,摘要内容为暂估材料、暂估成本,相关成本记账凭证中没有附任何原始单据。并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未做任何调整。


最终,该企业被认定为偷税,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8947666.12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4473833.06元。补税+罚款逾1300多万,令人唏嘘。


因此,我们对“暂估”一定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正确处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费用暂估呢?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当然,除了费用暂估之外,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暂估也尤为重要,一旦处理不当,也可能面临处罚。




存货暂估入账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货已到,票未到”的情形,为了保证存货账实相符,需要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等收到发票时再按发票价格入账。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说明: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当年5月,甲公司收到货物,但直到7月,才收到乙公司的发票。则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5月收到货物时:


借:原材料  10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2、7月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  -100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