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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征期定了!税局通知!还有这些政策变化,会计务必看完再申报!
来源: | 作者:新启亚 | 发布时间: 436天前 | 2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9月份征期截止到15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9月的新政和几项申报实操:
(1) 定了!9月征期截至15日
(2) 重磅!国务院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 多项文件延续至2027年底!
(4) 增值税法二审、公司法三审开始!
(5) 注意!数电票不用打印了!
(6) 电子税务局进项勾选指引

定了!9月征期截至15日


税局明确:9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9月15日。


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各地方    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重磅!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文,继续延长4项比较常用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1)单独申报适用税率表



(2)综合申报适用税率表



二、延续实施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三、延续个人股权激励有关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多项文件延续至2027年底!


近期,税务总局延期政策层出不穷,政策时间基本上普遍延长到了2027年12月31日,部分延续到2025年12月31日。政策比较多,除了上述所说的4项个税的优惠之外,小编按税种给大家整理了一下:


一、增值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3、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5、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6、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合伙制企业法人合伙人参照此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合伙制企业自人人合伙人参照此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3、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4、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3〕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5、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6、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7、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8、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9、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10、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四、印花税


1、截至2025年,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截至2025年,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4、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五、其他


1、【六税两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3、【重点人群】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4、【公租房】截至2025年,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5、【抵债资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增值税法二审、公司法三审开始!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二是,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


三是,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


四是,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


五是,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六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本次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


三是,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


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五是,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


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注意!数电票不用打印了!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公布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数电票报销归档的保存方式:



通知重点:


接收方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


第一,接收方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仅使用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二,接收方如果需要以数电票的PDF、OFD格式文件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因此,财务人员注意了:


数电票接收以后,无论打不打印,都要保存数电票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电子文件!


除了数电票以外,财政部还发布了其余发票(如铁路电子客票等)的电子凭证的数据标准,大家可通过财政部官网下载:

http://kjs.mof.gov.cn/zt/kuaijixinxihuajianshe/dzpzkjsjbzshsd/sjbz/202305/t20230517_3885004.htm


建议财务人打印出来,随时学习!





电子税务局进项勾选指引


目前已经数电票试点的各省市,原发票勾选平台已停用!改为电子税务局勾选!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首页】—【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办理发票勾选确认等业务。 



二、在【税务数字账户】界面,依次选择【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三、在【发票】页签下,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温馨提示:


管理状态为“疑点发票”的发票显示黄色,企业勾选该类发票时系统将进行相应提示,请谨慎勾选。



四、提交勾选发票


选择要勾选的发票信息,点击【提交勾选】按钮,点击【确认】后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五、“已勾选”查询


勾选状态选择“已勾选”,在查询条件区,选择勾选日期的范围,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勾选的发票。勾选要撤销的发票信息,点击【撤销勾选】按钮,提示提交成功即完成操作。



六、发票勾选统计确认


1、依次点击【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



2、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纳税人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申请统计提交后系统将对纳税人勾选结果进行实时统计。


3、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需对统计表进行确认,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出现弹窗提示。



4、点击“继续”后,弹窗消失,输出结果,下方按钮变为“撤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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