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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降了!10月1日起,10万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 | 作者:新启亚 | 发布时间: 637天前 | 4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个税核定又有新政策!10月1日起,经营所得月收入10万以下,或将不用再交个税了!这种情况下,按1%核定征收个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