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率。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一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是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三是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时规定,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第七条)小规模纳税人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第八条)
(三)应纳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九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第十六条)
(四)税收优惠。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五)征收管理。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三十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此外,还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共享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继续执行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优惠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享受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优惠期限:2022.1.0-2024.12.3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号》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