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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1月征期延长,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已确定!《增值税法》(草案)公布+小微企业两项优惠继续执行+工会经费全额
来源: | 作者:新启亚 | 发布时间: 477天前 | 2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1月,第四季度预缴开始,新启亚提醒大家,这些优惠政策及申报纳税方式的改变,财务人务必要引起关注!

定了!1月征期延长!

附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


税局明确: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一、征期1-16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增值税法》草案

 提请审议并公布


增值税法草案2022年12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 共6章36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对其作了修订。2017年国务院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此次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草案共6章3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