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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征期定了!税局通知!还有这些政策变化,会计务必看完再申报!
来源: | 作者:新启亚 | 发布时间: 436天前 | 2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9月份征期截止到15号,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9月的新政和几项申报实操:
(1) 定了!9月征期截至15日
(2) 重磅!国务院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3) 多项文件延续至2027年底!
(4) 增值税法二审、公司法三审开始!
(5) 注意!数电票不用打印了!
(6) 电子税务局进项勾选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三、个人所得税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合伙制企业自人人合伙人参照此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3、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4、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23〕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5、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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